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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第1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志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人朱某某支付22590.3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2590.35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了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