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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异特耐(天津)轮胎有限公司、李东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异特耐(天津)轮胎有限公司,李东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特26号申请人异特耐(天津)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区丰达道1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庆,董事长。被申请人李东友。申请人异特耐(天津)轮胎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西青劳人仲字第1589号仲裁裁决书,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异特耐(天津)轮胎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异特耐(天津)轮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异特耐(天津)轮胎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异特耐(天津)轮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