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田硕与郑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硕,郑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田硕,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全丽娜,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江涛,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硕诉被告郑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硕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硕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