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天成、康春霞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天成,康春霞,邓红旺,刘志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012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李天成,男,回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康春霞,女,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被告邓红旺,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刘志英,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天成、康春霞、邓红旺、刘志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李天成、康春霞、邓红旺、刘志英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