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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申玉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云刑申28号李申玉:你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你的案件,该案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马秀云、李军等人因协调劳动纠纷一事到军事管理区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805号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开远办事处营区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追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并将办事处干部罗X打成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于2009年8月1日发布施行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你虽然与办事处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已经不是现役军人,不占用军队编制,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军人范畴,故你关于本案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