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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勇宝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宝,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196号原告吴勇宝,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被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勇宝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勇宝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X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X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颂利���判员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