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新疆新融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融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继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697号原告:新疆新融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屯河南路53号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慧,女,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该公司行政办主任。被告:刘继英,女,汉族,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融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新融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融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新融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新军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