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会涛与杨光、李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涛,杨光,李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962号原告张会涛,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被告杨光,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李蓓,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会涛与被告杨光、李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本案被告具体、明确的送达地址及其相关情况,致使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涛对被告杨光、李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