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德平犯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209号罪犯杨德平,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泉刑终字第9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德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德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德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德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