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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金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98号移送执行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任金金,曾用名任金库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西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任金金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金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2015)西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人可持(2015)西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移送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