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爱兵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爱兵,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94号原告:武爱兵,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法定代表人:丁思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爱兵与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武爱兵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程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爱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程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於 虹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