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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庆荣与林青、徐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荣,林青,徐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98号原告:何庆荣,男,瑶族。委托代理人:程达坤,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青,男,汉族。被告:徐有琼,女,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荣与被告林青、徐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庆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庆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秀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