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贺申中因罗伟伟故意伤害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377号贺申中:你因自诉罗伟伟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立刑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立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及(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87号驳回申诉通知,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行使职权,撤销一、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你与罗伟伟的调解协议书,委托侦查鉴定罗伟伟的视频图像,通知对线人和举报人出庭现场认定,依法追究罗伟伟的刑事责任,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你未同罗伟伟本人签署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书面协议;终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和滥用职权;检察院和法院未严格依据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办案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依法受理;法院没有根据你的书面申请收集证据,没有向目击证人下发传票;终审法院根据尚在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判处刑事案件违反法律法规;人民法院驳回你的起诉错误,应当发公函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纪委、或者省纪委督查组监督处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现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对本案的申诉审查范围。本案系你不服已经生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立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的申诉,根据刑事申诉审查原则,本院只能就该生效刑事裁定是否错误进行审查,你向本院提出撤销你与罗伟伟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的申诉请求和检察院未严格依据刑诉法第79条依法办案及终审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违规和滥用职权的申诉理由超出本院刑事申诉审查的职权范围,本院不予置评。二、关于原审裁定是否正确。根据已经生效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0)云刑初字第1787号刑事判决书和(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你所受轻伤系被告人雷小坚持铁棍打伤你的左侧锁骨所形成,被诉人罗伟伟虽曾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其致你轻伤的证据不足,故没有对其批准逮捕和刑事追诉,而你自诉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罗伟伟是致你左侧锁骨骨折的实施者和致害工具提供者,且你在2013年7月30日亲笔签名的《调解协议书》中声明罗伟伟没有打你,根据刑事自诉案件应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案件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及“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原审以你指控罗伟伟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要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不因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而当然失效,原审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并无不当,你提出终审法院根据尚在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判处刑事案件违反法律法规的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制发的(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6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故本院对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亦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提出二审裁定日期出现错误的问题,本院审查认为,二审已经依法对该错误作了裁定更正,且该错误对本案的实质处理没有影响,你据此要求本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三、关于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人民法院不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在进入审判程序前,没有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委托鉴定等侦查措施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限,你所提出原审法院和本院应对罗伟伟的视频图像进行鉴定、通知线人和举报人出庭现场认定、根据你的书面申请收集证据、向目击证人下发传票、严格依据刑诉法第79条决定对罗伟伟予以逮捕、应向公安机关下达追逃公函、应当发公函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纪委、或者省纪委督查组监督处理本案等申诉理由和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如你坚持你的主张,应向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