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与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于颢利。委托代理人:张朝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凡。被告: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邹杰胜。原告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诉被告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委托代理人张朝星,被告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杰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诉称:1990年至1998年期间,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共计欠市区粮食局应缴利润以及借款合计2025017.82元。2002年3月4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组建韶关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辖市区粮管所等28家独立核算的商贸流通和生产企业,承接原市区粮食局的债权债务。2002年11月29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韶关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更名为韶关市韶粮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9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原韶关市韶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市粮食总公司和韶关市市区粮食购销公司的资产以及债务全部移交新成立的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原告依法承接了原市区粮食局对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2005年4月14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进行转制。按照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的改制方案以及韶关市人民政府的批复【韶府复(2005)53号】,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即现在的被告),原有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全部承接,包括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尚欠原告的2025017.82元债务。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改制后,被告向原告申请对欠原告2025017.82元的债务在近三年内(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暂不偿还,三年后用二十年时间按年度分期偿还,原告予以同意。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原告曾多次催收无果。鉴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已经停止经营,目前被告主要财产(土地)已被收储或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2025017.82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款情况说明;3-25、借项记账凭证、贷项记账凭证、往来明细账、通知单、收款收据,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共欠原市区粮食局应缴利润及借款合计2025017.82元。26、关于重新组建韶关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7、关于重新组建韶关市韶粮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授权其管理所属企业的批复;28关于设立韶关市军粮中心的通知,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承接本案债权的事实。29、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改制方案;30、关于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转制的批复,上述证据证明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转制,被告为转制后的企业,承接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的所有债务。31、请示,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债务2025017.82元,并申请分二十年按年度分期偿还的事实。32、关于催收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债务的通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对于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的事实。33、投诉状;34、关于政府对征收补偿款抓落实而导致我民营生产企业无辜倒闭(破产)的报告,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企业主要财产被收储,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被告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我公司停产无力偿还债务,针对以上债务我公司承诺在10年内偿还50%。被告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0年至1998年期间,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共计欠市区粮食局应缴利润以及借款合计2025017.82元。2002年3月4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组建韶关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辖市区粮管所等28家独立核算的商贸流通和生产企业,承接原市区粮食局的债权债务。2002年11月29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韶关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更名为韶关市韶粮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9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韶关市韶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市区粮食总公司和韶关市市区粮食购销公司合并成为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韶关市韶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市区粮食总公司和韶关市市区粮食购销公司的资产以及债务全部移交新成立的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至此原告依法承接了原市区粮食局对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2005年4月14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进行转制。按照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的改制方案以及韶关市人民政府的批复【韶府复(2005)53号】,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即现在的被告),原企业的全部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接。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改制后即为本案被告。2006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一份《请示》,申请对其承接的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所欠原告2025017.82元的债务在近三年内(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暂不偿还,三年后用二十年时间按年度分期偿还。2006年7月5日,原告予以同意。按照该约定,被告应从2009年6月后开始按月还款,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任何还款义务。针对本案债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一直拖欠。另查明: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改制为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后,2007年11月13日,该公司原股东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邹杰胜。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现股东为邹杰胜、邹立成。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由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改制而来,改制前原韶关市面制品实业公司欠原市区粮食局应缴利润以及借款合计2025017.82元,对该金额被告转制后已确认为债务,且市区粮食局的该笔债权已由本案原告承接,上述事实,被告均无异议。2006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提交《请示》,申请对本案债务在三年后用二十年时间按年度分期偿还。原告予以同意。按照该约定,被告应从2009年6月后开始按月还款,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因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25017.8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军粮供应中心偿还欠款2025017.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被告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桂新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人民陪审员  王阳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嘉琳第6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