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胡某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珍,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7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胡某珍与被告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珍房屋损失10946.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胡某珍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隆盛鑫投资有限公司在彝良县“9.7”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大寨���置项目建设指挥部有收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在指挥部提取了本案标的款10946.50元及案件受理费70.00元,申请执行费64.20元本院决定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曾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