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生成与杨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成,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432号申请人杨生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生成与被执行人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忠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