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5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韦永刚,系该联社棕坪信用社员工。被告熊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熊伟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付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宋光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