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淑媛与伊川县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宝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媛,伊川县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宝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陈淑媛,女,汉族,1945年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代理人张柏彬,男,汉族,1946年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伊川县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镇。法定代表人李伊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宝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媛诉被告伊川县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宝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案件有特殊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淑媛撤回对被告伊川县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宝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淑媛负担。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