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费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周祖校、王玉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65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被告杭州鸣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东达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建宇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周发模架机械厂、周祖校、王玉香、王小民、陈长凤、王根法、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鸣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东达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建宇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周发模架机械厂、周祖校、王玉香、王小民、陈长凤、王根法、王玉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0399元,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