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23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郑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健永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案发后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六千元,未缴纳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心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