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志雄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03号原告:金志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754号、756号、758号、760号1-4层。诉讼代表人:叶伟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雄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