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杏珍与邵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珍,邵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390号原告张杏珍。委托代理人刘威,宜兴市杨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杏珍与被告邵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