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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杏珍与邵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珍,邵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390号原告张杏珍。委托代理人刘威,宜兴市杨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杏珍与被告邵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