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林有财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有财,湖南联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林有财,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才溪镇。委托代理人樊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联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法定代表人张德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邵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湖南联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林有财支付工程款1035329元及利息166895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以后的利息顺延照计),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0020元,申请执行费29742.99元。因被执行人湖南联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新邵县,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有财与被执行人湖南联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彬审 判 员 肖志军审 判 员 陈更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