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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小红与陈小勇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红,陈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6日,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被执行人陈小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7日,住汉滨区江北办事处。谢小红与陈小勇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小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由陈小勇返还其10000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438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采取扣划存款强制执行措施,现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汉滨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陈小勇返还谢小红10000元的执行。审 判 长  冯超审 判 员  崔周代理审判员  梁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