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国海与庄柏坤、缪云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柏坤,周国海,缪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柏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海。原审被告缪云丽。上诉人庄柏坤与被上诉人周国海、原审被告缪云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借条的签订地点在绍兴市越城区,双方当事人因签署涉案借条后所产生的纠纷约定由借条签署地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根据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双方并未就管辖法院有所约定,应从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