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殷基波与王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基波,王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殷基波。被告:王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基波诉被告王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基波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