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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殷基波与王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基波,王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殷基波。被告:王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基波诉被告王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基波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