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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李某乙,石某某,李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688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公司诉李某乙,石某某,李某甲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呼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