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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6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谭应秀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应秀,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绥江县移民开发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6民初59号原告谭应秀,住云南省普洱市。委托代理人谭江海,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委托代理人邓红全,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蒲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自萍,男,汉族。一般授权。被告绥江县移民开发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龙腾大道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宗明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通科,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新桂,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应秀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绥江县移民开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应秀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应秀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谭应秀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应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谭应秀负担。审判长 郭 松审判员 蒋仕友审判员 严洪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