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美运、方颖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艳红,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梁艳红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和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41号行政裁定书和开征决字(2015)第01A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书与决定书被执行人梁艳红应支付罚款74048元给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后依法扣划银行存款16247.4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010元,剩余款项15237.45元已开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梁艳红仍欠58810.55元,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梁艳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仲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