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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济南和利时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和利时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9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和利时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兴,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正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车间内的“啤酒糖化发酵自控系统”设备予以查封,限额6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