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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亚玲申请执行广元市蜀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玲,广元市蜀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玲,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市蜀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字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蜀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蜀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0元(本金80000.00元、诉讼费900.00元、执行费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 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棋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