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6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