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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6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王付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王洪波,白传国,王付卓,李付喜,张雷,李付春,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王洪波,白传国,王付卓,李付喜,张雷,李付春,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604号之二原告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双月湖路交汇西。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如,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被告王付保,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白传玲,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洪波,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白传国,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王付卓,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李付喜,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张雷,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李付春,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中兴路北段西侧。被告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园路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王洪波、白传国、王付卓、李付喜、张雷、李付春、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160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该帐户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