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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兴红与周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红,周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兴红,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周相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红与被告周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成张兴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红撤回对被告周相东的诉讼。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