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兴红与周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红,周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兴红,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周相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红与被告周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成张兴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红撤回对被告周相东的诉讼。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