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林诉被告王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林,王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287号原告王彦林,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世莉,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鲜良,男,约32岁,汉族。原告王彦林诉被告王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林诉称:2006年正月,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言明月息75元。2008年正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车辆无法运营为由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09年3月,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25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林诉被告王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彦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