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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韩远媛与郑旺、韩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远媛,郑旺,韩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85号原告韩远媛。委托代理人马玉菲,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旺。被告韩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宝征,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远媛与被告郑旺、韩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远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远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