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61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杨辉,男,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在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