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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61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杨辉,男,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在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