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党奇超与郑州誉彩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奇超,郑州誉彩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98号原告党奇超,男,汉族,1993年6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友谊,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誉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经理。原告党奇超与被告郑州誉彩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彩印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奇超的委托代理人梁友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誉彩印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奇超诉称,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一直勤恳工作,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工资,但被告仅仅在初期支付部分工资,后来便开始拖欠工资,累计已欠付原告工资8771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却至今一直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77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誉彩印务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党奇超原在被告誉彩印务公司处工作,2015年11月30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郑州誉彩印务有限公司欠党奇超工资8771元。”该《欠条》落款处有张丽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原告现持欠条复印件为证据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誉彩印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原告党奇超提供的欠条复印件能够证明被告誉彩印务公司曾欠其工资8771元的事实,但原告党奇超并未提供欠条原件丢失的证据,被告誉彩印务公司也未出庭应诉,对被告誉彩印务公司在出具欠条后是否给付了原告党奇超工资的事实,本院也无法核实。据此,本院对原告党奇超要求给付工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党奇超可在搜集到能够证明被告誉彩印务公司确实未支付拖欠工资的证据后,另案起诉,保护其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党奇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党奇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新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