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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尚林科与朱帮伟、陕西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林科,朱帮伟,陕西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24号原告尚林科,庆阳市宁县人。被告朱帮伟,庆阳市宁县人。委托代理人路秀芳,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李新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左凤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安平,庆阳市西峰区人,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创,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林科与被告朱帮伟、陕西文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林科于2016年3月14日以其本人事多顾不过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林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林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缴。审判长  白志光审判员  苟培平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