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曾于2015年8月因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AU77**号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十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当日21时05分提取的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孙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抓捕经过、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鸿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