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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秋阳、胡杨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阳,胡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03号被执行人陈秋阳被执行人胡杨刚被执行人陈秋阳、胡杨刚因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陈秋阳罚金人民币1000元,胡杨刚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秋阳、胡杨刚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303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