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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文涛、上海志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74号之一原告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加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秋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文涛(曾用名文世界),男。被告上海志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涛、上海志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财权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