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492号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张绵永,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明俊,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