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马生林抢夺罪2016刑初68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6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生林,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灌云县图河乡(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11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抢夺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生林犯抢夺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生林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马生林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大源中路旁一巷子,趁途经该处的丁某娇不备之机,抢得丁千足金黄金耳环一对,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千足金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186元。(二)2015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马生林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卫生站路段,趁途经该处的张某甲凤不备之机,抢得张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25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生林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马生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生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生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马生林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大源中路旁一巷子,趁途经该处的丁某不备之机,抢得丁千足金黄金耳环1对,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千足金黄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1186元。缴获的上述千足金黄金耳环1对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丁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丁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赃物耳环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马生林的供述。二、2015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马生林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卫生站路段,趁途经该处的张某乙不备之机,抢得张千足金黄金项链1条,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千足金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250元。缴获的上述千足金黄金项链1条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乙。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赃物黄金项链照片,黄金项链购买收据,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马生林的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马生林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生林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生林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生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生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由公安人员缴获并发还被害人,没有造成财物实际损失,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生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