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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蒋某,谢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谢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26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787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立新,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甲,女,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786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2015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晓春、余帅文,均系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谢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刘立新、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余帅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谢某甲租赁佛山市禅城区星二队五街三巷**、**房,其中**房用于两人共同的日常生活,**房用于制作假证件假印章。2015年7月1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中一新村八街1号金拢照相馆门口抓获被告人蒋某、谢某甲,并当场从被告人谢某甲处缴获一本伪造的结婚证、一对伪造的“广东省教育委员会毕业证书专用章”(正反胶模)、一对伪造的“湖南省教育厅毕业证书专用章”(正反胶模)、一对伪造的“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验印章”(正反胶模)等物品。随后,民警依法搜查上述601房,在**房内缴获一把可以打开**房门的钥匙,后在**房内查获用于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过塑机、裁剪机、激光雕刻机等作案工具一批以及“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业务章(1)”、“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户口专用”、“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体检专用章(3)”、“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监督所健康培训(2011)合格专用章(2)”等伪造的印章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龙某、肖某、区某成、邓某的证言,证人彭某、贺某、杨某、左某、谢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房租收据,手机通话清单,U盘存储内容列表,证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复函,检验证明,印章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蒋某、谢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谢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蒋某、谢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谢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谢某甲归案后能交代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谢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谢某甲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谢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三、对扣押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过塑机、裁剪机、激光雕刻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及伪造的印章等一批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人民陪审员  欧新翠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