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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津、吕宏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杨津,吕宏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210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东区)。负责人钟国清,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勇,该分公司上京康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翠,该分公司上京康园物业服务中心高级物业主任。被告杨津,居民。被告吕宏毅,居民。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杨津、吕宏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宏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宏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