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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玮与常州市久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仪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久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玮,陈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久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庆阳路68号A座6楼。法定代表人毛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仪。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州市久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玮、陈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常州市久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常州市久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玮、陈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8982元,减半收取4491元,由上诉人常州市久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宝华代理审判员  陶 然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