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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樊正雨与定远县朱马学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正雨,定远县朱马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辖3号原告:樊正雨,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朱马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许培铜。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樊正雨诉被告定远县朱马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樊正雨系该院驾驶员,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和案件公正审理,申请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沙 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