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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科敏等五人与任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科敏,张琳淼,张某某,张随现,田贵英,任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63号申请人:吴科敏,女,1987年2月27日生。申请人:张琳淼,女,2011年3月8日生。法定代理人:吴科敏,系张琳淼之母。申请人:张某某,男,2014年7月2日生。法定代理人:吴科敏,系张某某之母。申请人:张随现,男,1954年7月26日生。申请人:田贵英,女,1966年2月16日生。被申请人:任雷涛,男,1972年5月13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雷涛驾驶的豫AR8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0000元及曹晓路所有的豫J8P6**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雷涛驾驶的豫AR8R**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