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夏春芝诉西三家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芝,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36号原告夏春芝,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苏桂君,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住所地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家荣,系该村代理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殿杰,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原告夏春芝诉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春芝及委托代理人苏桂君与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家荣、委托代理人冯殿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系西三家子村的村民。1999年,村委会依国家规定将本村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原告一家三口共分得土地7.5亩,原告作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2000年,原告妻子白金凤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村委会于2001年将白金凤的2.0亩土地强行收回,原告因此事多次找村委会,但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白金凤虽已过世,但承包的土地未到期,因此不应收回,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2.0亩。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辩称:原告于1999年承包我村土地,承包期30年是国家规定,至于为什么当时的村委会领导收回了白金凤的2.0亩土地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春芝系被告村村民。1999年该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告与妻子白金凤、婚生子夏振共分得承包土地7.5亩,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0年8月10日,原告妻子白金凤因车祸去世。2001年西三家子村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上记载原告的土地承包总面积为5.54亩,地类为旱田与水田。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原告承包土地2.0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调解未成。本院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交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死亡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签订7.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2001年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证上仅记载5.54亩土地,因承包合同未到期,被告擅自收回原告承包土地1.96亩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并确认返还承包土地面积为1.96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1.96亩。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虽然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自